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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食品卫生行政处罚中听证程序的具体应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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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淑玲
关键词: 食品卫生; 行政处罚; 监督; 案情 中图分类号: R 155; D 922.16 文献标识码: B 文章编号:1007-2705(2000)04-0050-02
卫生行政部门作为食品卫生行政执法主体,行使监督执法权。在对相对人作出较重的行政处罚决定之前,按《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办法》中的规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卫生行政部门应进入听证程序,必须组织听证。目前,国家尚无有关食品卫生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明确规定,实际上存在一个如何操作的问题。笔者就此谈一些在实际工作中的做法和体会,供同道参考。
1 听证前的准备
1.1 听证提出 卫生行政部门在作出责令停止生产经营、吊销卫生许可证、较大数额的行政处罚等决定之前,向当事人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告知书后3日内将回执寄回,逾期视为放弃听证。 1.2 听证通知 一旦当事人要求听证,卫生行政部门即应进入听证程序。 1.2.1 确定听证人员: 卫生行政机关必须在本机关内非本案调查人员中确定听证主持人1名,听证员2名,书记员1名。主持人和听证员由卫生行政机关领导指定,书记员由主持人指定。下列人员不得任命为听证人员:①本案的调查取证人员;②当事人的近亲属;③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 1.2.2 确定听证方式: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确定公开听证的,要对外张贴听证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当事人姓名、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1.2.3 发出听证通知: 卫生行政部门若确定好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方式后,在举行听证前7日,将“卫生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1.3 听证准备 1.3.1 当事人: 当事人对听证人员有异议的,有权申请回避,主持人的回避由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局长决定,听证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1.3.2 主持人: 主持人应认真阅卷,召集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分析和讨论,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将当事人主要违法事实与行政处罚依据进行认真对照,审核有关证据是否真实、确凿。主持人是控制听证会的关键人物,与听证会的进展、成败有直接的关系。主持人在会前要认真仔细地制定听证会的程序、议程和有关纪律。 1.3.3 听证员和书记员: 听证员要协助主持人做好以上准备工作,书记员应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阅读案卷,特别对案件调查人员提出的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要熟悉,保证听证会中能完整、正确地做好听证记录。 1.3.4 案件调查人: 案件调查人员要认真分析、研究案情,认真审核证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审查整个案件调查的程序、方法、取证手段等是否合法,对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的认定是否正确,证据有否前后自相矛盾之处,依据的法律条款是否正确,并对当事人在听证会上可能提出的问题作出模拟质证。
2 举行听证
2.1 布置会埸 主席台上安排听证主持人居中,左右是听证员和书记员。当事人与调查人员分两边坐,并注意安排一些旁听席。有关人员座位前应摆放标志牌。 2.2 听证会开始 听证会应如期举行。听证人员入座后,主持人宣布会埸纪律和听证会程序;宣布到会的主持人、听证员、书记员和调查人员的姓名、职务;询问当事人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码等。如委托他人代理,委托代理人必须向主持人出具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当事人为法人,其法人代表参加听证会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主持人应询问当事人对听证人员有无异议,当事人没有提出回避要求,主持人宣布听证会按程序进行。 2.3 案情调查 2.3.1 调查人员陈述: 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的建议。 2.3.2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当事人有权针对指控的事实和相关问题,提出自己的意见和主张,以及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2.3.3 双方辩论与当事人最后陈述: 双方就有关事实、证据及处罚辩论后,主持人宣布辩论结束,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3 听证会结束
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书记员将整个听证过程的记录呈交主持人。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员、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审核无误后签字或盖章。
4 其它事项
4.1 制作听[1] [2] 下一页 上一个医学论文: 416份食品卫生索证资料统计分析 下一个医学论文: 旅店业预防性卫生审查内容与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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