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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 你上环了吗 不上环 很多事都做不成

及时报省计策委和省公安厅。
  四、要进一步加强部门间的协商与合作。计划生育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计生、公安、法院、卫生、统计、民政、社保、劳动、银行等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合作,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人,寻求更为有效的处理办法,综合治理,共同做好政策外生育小孩的入户登记工作。
  依据八:《关于对解决出生小孩入户工作中碰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062号,2003年5月13日发文)答复:
  “对计划外生育,尚未缴交社会抚养费的,公安机关在给予户口登记后,要迅速将有关情况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由计策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对携已婚生的小孩再婚,而小孩尚未落户的,应凭小孩的《出生医学证明》、再婚的《结婚证》、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双方的《离婚协议书》、《离婚证》,办理入户手续。”
  依据九:《关于切实做好我市出生小孩入户工作的通知》(珠公发[2003]117号,2003年4月2日印发)第一、二、三条:
  一、凡我市户籍人口的出生小孩,均可在我市入户。各派出所凭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结婚证》和《户口簿》办理出生婴儿户口登记手续。
  二、各级公安机关、计生部门要积极推动并做好出生小孩的入户工作,深入宣传出生小孩的入户政策,动员群众及时主动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对出生的小孩,派出所在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后,在十五日内将名单通报当地计划生育部门。
  三、对因违反计划生育,由于征收社会抚养费原因未能入户的,各派出所应先行办理入户手续;然后由计生部门要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督促其按时缴纳或与其签订分期交纳合同。各单位在工作中遇到有关情况和问题要及时向市公安局和市计生局报告。
  依据十:《关于印发公安部三十项便民利民措施的通知》(公传发[2003]2087号,2003年8月7日发布)一、户籍管理:
  一、户籍管理
  (五)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
  依据十一:《关于非婚生育子女入户问题的批复》(广公(户)字[2003]100号,2003年7月2日发文):
  根据《省公安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粤公通字[1998]262号)要求,对违反计划生育出生的子女(含非婚生子女),也应当按照出生婴儿随父或随母自愿的原则,任意在父亲或母亲一方登记入户。
  收费标准:不收费。
  资料提供:1、《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户口簿》;3、父母双方的《结婚证》。
  监管办法:1、公开办事程序;2、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群众监督(0756-8642353);3、拟定岗位责任制。
  受理部门及负责人:拟入户地管辖派出所及治安警察支队户政科
  负责人:派出所所长、罗维雄电话:警务公开电话
  
  

证件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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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的表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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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2OO9年 回复日期:2009-08-07 20:14:55    上了,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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