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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用细辛治咳喘1例

付 萍 范 杰

  细辛,芳香温燥,自古有“辛不过钱”之说。直到今天医家们一般用量仍不超过一钱(3.125 g)有用细辛6~12 g并不中毒者,亦有用细辛15 g,3次治牙痛而发生中毒者。究竟用多少是有效剂量,用多少是中毒剂量,有待在临床实践中进一步探讨。现报道用15 g细辛治疗咳喘1例如下:

1 病例
  韩磊,男,8岁。因咳喘经中西医治疗疗效欠佳,求诊于民间中医,药用制南星10 g,紫菀9 g,杏仁15 g,细辛15 g,川贝15 g,麻黄10 g,桔梗15 g,苏子9 g,甘草15 g。3剂,1剂/d。并托人在我院抓药,其方中药量偏大,尤以细辛近五倍于前人量,但患者曾经服过1剂有效,未发现任何毒副反应发生。遂将细辛另包,嘱其减量服用,并随时观察药后情况。4 d后询问病情,述量未减,咳喘止,无不适。

2 讨论
2.1 《本草纲目》曰:“细辛非华阴者不得为真,若单用末。不可过一钱,多则气闷塞不通者死。”此处“单用”二字很重要,我们理解单用和在复方中用是有区别的。复方中各药的化学成分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甚至产生新化合物,故常常有这样的情况:单味药有此效,复方中却无此效或弱效。该病例重用细辛而未发生毒副作用的原因可能是细辛在复方中煎出的成分相对减少,也可能由于其它药物制约其毒性。
2.2 品种不同,用量有别。细辛品种较多,正品有辽细辛、北细辛,变种有毛柄细辛。还有用土细辛作细辛的代用品的,其效力比正品细辛差,用量可稍大。
2.3 煎煮时间的影响。细辛的毒性成分主要是细辛挥发油。入汤剂煎煮时间加长,可使挥发油挥发一部分,使毒性减低。
2.4 有人用细辛挥发油作动物毒性试验:给兔灌胃12.375 g/kg细辛挥发油,可出现中枢神经系统先兴奋,后抑制,继而呼吸麻痹而死亡。可见其致死量12.375 g/kg与常人用量相差甚远,用15 g而未中毒亦不足为奇。但究竟如何掌握其常用量、有效量,不能以此一例为准,还有待进一步研究。

作者单位:湖北省荆州市第三人民医院 434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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