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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逐步普及婚前保健

郑凤龙

关键词: 婚前保健; 母婴保健法; 婚前医学检查; 宣传; 逐步普及
中图分类号: R 169.1      文献标识码: C
文章编号:1007-2705(2000)01-0051-01

  我县自1987年依据政策规定开始在县城所在地绥安镇开展婚检工作,10年来婚检工作停滞不前。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及《福建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婚前保健工作提供了法律依据。我们从1998年6月开始加大舆论宣传力度,加强领导与协调, 采取分批分期逐步普及,设点巡回服务等措施,1年后终于在全县范围内普及了婚检。

1 做法

1.1 加强舆论宣传,提高群众保健意识 《母婴保健法》宣传的主要内容:①婚前保健是卫生部门必须提供的法定服务,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依法应享有的权力;②婚前保健在促进新婚夫妇健康,优生优育及提高民族素质中的重要意义;③未行婚检的负面效应。同时,把婚检的程序、收费标准及应随带证件向社会公开。宣传的方式采取多样化,①利用电视、广播等媒介。②上街咨询,分发婚检宣传材料。③组织宣传车深入全县各乡镇开展宣传工作。这样通过多形式、多渠道的宣传,使婚前保健深入民心,逐渐形成了社会共识,使大家认识到,开展婚检是提高民族健康素质的需要,也是广大人民群众保健的需要。同时,也提高了广大人民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认识到婚前保健在促进夫妇双方健康及孕育健康聪明后代的重要意义,调动了他们参与婚检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1.2 领导重视,部门协调 婚检工作社会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政领导的重视支持和各相关部门的有力配合是做好工作的关键。县政府不仅批转了《卫生局关于在全县分期分批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请示》,还于1998年5月份在县政府会议室召开民政局领导及各乡镇民政员协调会,取得了民政部门的有力配合。同年10月又由卫生局联合计生局下发了《关于认真开展优生优育、生殖保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婚前医学检查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形成了齐抓共管的局面:妇幼所负责做好婚检工作,民政部门及计生部门负责把关,县政府分管领导不定期组织民政、卫生部门领导进行督促检查。
1.3 抓好试点工作,以点带面 参照县政府批转的《卫生局关于在全县分批分期开展婚前医学检查的请示》,在全县20个乡镇分3批分期开展婚检工作,我们挑选了经济较发达、 交通较便利、群众素质较高的7个乡镇作为试点,率先开展婚前检查,其方法是:
1.3.1 设点定期服务: 为方便群众的婚前医学检查,我所在基层设立2个婚检点,定期由妇幼所婚检医师下乡进行婚检。同时设计了婚检检验专用报告单,方便了婚检医师及婚检对象,提高了工作效率。各婚检点均做到当天体检当天出结果、发证明。
1.3.2 规范婚检工作: 自婚前医学检查开始,我们严格控制婚前保健的质量。婚前保健门诊严格按卫生部颁发的婚前保健工作常规执行。做到持证上岗,杜绝开虚假及“人情”证明。按全省统一要求,认真做好各项记录,建立材料档案,做好资料统计工作,并将统计结果分析后通报各乡镇民政办,以事实进一步阐明婚检的重要意义,调动群众参与婚检的主动性。
1.3.3 改善服务态度,加强监督机制: 婚前保健是服务性工作,良好的服务态度和医德医风是争取群众拥护支持的关键。我们在加强婚检医师职业道德教育的同时,加强监督机制,坚持医师佩证上岗,并设立举报电话、意见箱,及时收集群众的意见,改善服务态度,受到群众的广泛赞誉。
1.4 抓住时机,普及婚前医学检查 1999年6月1日《福建省实施〈母婴保健法〉办法》颁布后,我们在政府及民政、计划生育等部门的支持下,在试点工作顺利开展的基础上,当即全面开展婚前医学检查,使我县的婚检覆盖率达到100%,婚检率也由两年前的10%上升到96%。

2 体会

2.1 宣传发动是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基础 婚检工作社会性强,需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和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只有对领导层及广大群众进行广泛的宣传发动,才能得到支持和政策的保障,才能提高群众对婚前保健的正确认识,提高他们自我保健意识和利用服务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2.2 便民措施和良好的医德医风是开展婚前保健工作的关键 由于我县幅员辽阔,交通不便,群众素质高低不一。我们采取分期分批逐步扩展的方法,让群众有个接受的过程,又采取设点巡回服务、当天体检当日出证明等便民措施,让群众更容易接受。同时在婚检工作中,加强对婚检医师的职业道德教育,树立良好的医德医风,优质服务,并加强监督。这些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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