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绿色健康网 >> 偏方大全 >> 儿科偏方 >> 传染病 >> 正文  

非典型肺炎防治

  热线电话:021-5228550095120上海市人民政府忠告广大市民:注意保护自己,保护家庭,保护社会;以高度的社会责任感,守望相助,积极防范“非典”;积极行动起来,为所有人的健康和社会的安宁共同努力。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试行)》2003-4-21

  《预案》就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的“组织管理”、“疫情监测与控制”、“医疗救治”、“实验室检测”、“信息与发布”及各类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详细的措施和要求。全文如下:    上海市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工作预案  (试行)  第一部分总则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第三部分疫情监测与控制  第四部分医疗救治  第五部分实验室检测  第六部分信息与发布  第七部分保障    第一部分总则  一、目的  近期,在全球和我国部分地区,发生经近距离传播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世界卫生组织称之为“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SARS”)病例,迄今病因不明,给预防和治疗工作带来一定难度,对人民身体健康和社会安定造成一定影响。为加强本市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保障广大市民健康,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本市区域范围内涉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三、工作原则  (一)预防为主  加强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监测和防治,及时发现病例,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治疗措施,切断传播途径,迅速控制疫情在本市的传播和蔓延。  (二)分级控制  根据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流行特征及疫情变化情况,分级实施临时紧急控制措施,以达到最有效的预防控制效果。分级控制措施以疾病是否传入、是否形成传播链、是否发展为暴发和流行为基本特征,实行四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市政府可根据疫情进展情况及实际工作需要,对此作适度调整。  A级(绿色警戒):其它地区已有疫情发生,本市存在传入可能,但未检出临床诊断病例,或仅有疑似病例;  B级(黄色警戒):已检出输入性临床诊断病例,或其它地区疫情骤增,本市疑似病例明显增加;  C级(橙色警戒):疫情在本市传播,已出现继发感染的散发病例或局灶性暴发,包括临床诊断病例和疑似病例;  D级(红色警戒):本市发生暴发或流行。  分级临时紧急控制措施见《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时紧急控制措施》(附件1)。  (三)行政强制  为有效地切断疾病的传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流行特征,在采取预防控制措施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实行隔离治疗,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实行隔离、医学观察。  隔离治疗、医学观察措施,按照《上海市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隔离治疗及密切接触者医学观察实施方案》执行(附件2)。  (四)及时处置  在预防和控制传染性非典型肺炎时,对留院观察病例、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应重点突出“及时发现、及时报告、及时治疗、及时控制”的原则。同时,对疑似病例及临床诊断病例的密切接触者及时采取控制措施,做到统一、有序、快速、高效。  (五)分级管理  发生D级疫情时,由市政府统一指挥、协调;发生C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疫情所在区县政府负责统一指挥;发生B级、A级疫情时,由市卫生局负责统一指挥。  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本预案所确定的工作任务,在各自工作职责范围内,分工负责,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市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  疫情所在地的区县政府组织辖区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及疫情控制工作。  四、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  2、卫生部《关于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列入法定管理传染病的通知》  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非典型肺炎预防和控制工作的通知》  4、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技术方案》  5、《上海市灾害事故应急处置总体预案》  第二部分组织管理  一、组织领导  按照国家的统一部署,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本市范围内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

[1] [2] [3] [4] [5] [6] 下一页


  • 上一个偏方:

  • 下一个偏方:
  • 相关文章
    健康常识 如何预防非典型肺炎
     专题 我国全力阻击非典型肺炎
    广州军区总院肺炎专家谈 非典型肺炎 防
    e区别非典型肺炎 专家教你认识呼吸道疾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山东省
    非典型肺炎的病原学诊断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发布 传染性非典型肺
    非典肺炎临床诊断标准
    学者新论 非典型肺炎三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
    非典型肺炎
    非典型性肺炎
    非典型肺炎相关知识
    Copyright © 2006-2012 绿色健康网(www.gio.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
    声明:网站信息仅供参考,不能作为诊断及医疗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