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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文  号:辽政办发[2003]82号

发布日期:2003-10-17

执行日期:2003-10-17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防治传染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月十七日

辽宁省防治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应急预案

  为了进一步做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切实有效地防止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反复,实现可持续控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办法》、《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部分总则

  一、指导思想

  规范、科学、有序地开展传染性非典型肺炎(SARS)的防治工作,构建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长效管理机制,确保全省各地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把疫情控制在最小范围,最大限度地保障全省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原则

  1、预防为主

  宣传普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知识,提高公众防护意识和全省公共卫生水平,加强日常监测,发现病例及时采取有效的预防与控制措施,迅速切断传播途径,控制疫情传播和蔓延。

  2、依法管理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疫情报告、控制和救治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对于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3、属地负责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属地管理。省、市和县(市、区)政府对本辖区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负总责。.全省医疗卫生资源由省政府统一指挥调度。

  4、分级控制

  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疫情分为三个等级进行预警,并实施分级控制。发生不同等级疫情时,启动相应级别的组织领导体系和工作方案。

  5、快速反应

  建立预警和医疗救治快速反应机制,强化人力、物力、财力储备,增强应急处理能力。按照“四早”要求,保证发现、报告、隔离、治疗等环节紧密衔接,一旦出现疫情,快速反应,及时准确处置。

  6、依靠科技

  贯彻依靠科学技术战胜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的方针,实施科学防治。加强临床治疗方案及流行病学研究,规范防控措施,实现防治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

  三、疫情分级

  1、病例确认

  省卫生厅接到省内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疑似病例报告后,要在12小时内派出省级专家组进行判定,并于2小时内报卫生部。各市的首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临床诊断病例由省卫生厅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微生物学等相关专业组成的专家会诊组确认。非首例确诊病例由各市卫生局组织相应专家组确认。

  有关医疗机构发现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或疑似病例之后,要由各市卫生局组织流行病学、临床医学和微生物学等相关专业组成的专家会诊组确认。确认后,市卫生行政部门要在2小时内向省卫生厅报告,并按规定将病人通过指定运送车辆送往集中收治的定点医院。要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及会诊、转诊制度,未经市级专家会诊组会诊的病人不得转诊。转诊过程要责任到人。

  各市卫生局每天要按规定格式,向省卫生厅报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和疑似病例的病情进展情况。必要时省卫生厅组织专家会诊。严格执行卫生部关于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出院标准。各市卫生局要将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人的出院情况及时向省卫生厅报告,经同意后方可出院。

  2、疫情分级

  依据省内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数、疫情播散速度和范围及流行趋势,将疫情划分为三个预警等级(一般事件、重大事件和特大事件):

  三级预警(一般事件):是指周边地区出现疫情或省内有散发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波及范围局限,尚未出现二代病例,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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