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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发布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将增强透明度

民政部制定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于16日正式向社会发布。该指引旨在为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公开信息提供指导性规范,为地方政府主管部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提供参考性文本,为社会和公众了解、获取和监督慈善捐助信息提供参照性标准,从而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

此前,民政部已就本指引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吸收了公众提出的大量意见和建议。对于本指引还没有吸收的其他好的意见和建议,下一步我们将在本指引的基础上抓紧制定《慈善捐助信息公开办法》时进一步参考和吸收。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制定办法提出进一步的意见和建议,联系方式:民政部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司,58123272,传真58123164,邮箱[email protected]

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增强慈善捐助信息的透明度,提高公益慈善组织的社会公信力,引导公益慈善资源的有效使用,推动慈善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信息公布办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以下简称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信息公开主体规范公开公益慈善捐助信息。信息公开主体应根据本指引的要求,逐步完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以下简称信息公开)工作,满足社会捐助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对信息公开工作的要求,保障捐赠人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等合法权益。

第三条 本指引中的信息公开主体,是指公益慈善类的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其他公益性群众团体、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和机构,在开展公益慈善捐助活动和实施公益慈善项目时的信息公开,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四条 本指引所指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是指信息公开主体与公益慈善活动相关的捐赠款物的募集、接受、使用和审计等信息。

第二章 信息公开基本原则

第五条 及时准确原则。信息公开主体按本指引规定的公开内容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和有效。

第六条 方便获取原则。信息公开方式应尽力保障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方便、完整地查阅和获取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规范有序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应制定信息公开工作流程和信息公开规范,明确信息公开责任主体,使信息公开工作规范、有序,保持常态性、动态性。

第八条 分类公开原则。信息公开主体可按重大事件和日常性信息分类公开,即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举办重大社会活动,由政府部门或公益慈善组织开展的重大社会捐赠活动的信息,按重大事件专项信息公开;一般性公益慈善项目及其活动,按日常性捐助信息公开。重大事件和一般性公益慈善活动的划分,由社会捐助管理机关根据有关规定确定。

第九条 公开为惯例不公开为特例原则。公开信息可能危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予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等当事人不愿意公开的捐助信息,应当事先与信息公开主体进行约定。若无事先约定,相关慈善捐助信息均应公开。不予公开的信息,应当接受公益慈善组织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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