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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水 官煤生态 新读

第1页:习水“官煤生态”新读 第2页:风口浪尖托起“小站长”

  来源:购物导报·影响力周刊

  作为产煤大县的习水,李应刚绝对算不上什么“人物”,但在正通公司的同事们心目中:他是一个“坚持原则”的人。那么,“李应刚受贿案”在习水受贿、涉煤案件中,肯定是一起不足挂齿的小案,但检察长张杰以“下课”为赌注,把此案办成了铁案,不排除有更深层的原因

  习水“官煤生态”新读

  □本报记者 王甘霖 发自贵州习水

  湖南郴州原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曾锦春(2010年12月30日被执行枪决)在为矿主“保驾护航”时,连农民都要“双规”。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检察院除了保持“双规”农民的“优良传统”,检察长张杰还以“下课”为赌注,撂倒一位小小的煤炭验票站站长李应刚。为此,作为全国煤炭开发重点县的习水,对“官煤生态”又有了新的解读。

  习水位于贵州北部,地处川黔渝结合部枢纽地带,曾因6名政府官员、司法干部、教师、县人大代表嫖宿幼女而受全国关注。官方资料载明,这里储煤面积920达平方公里,地质储量48.7亿吨,距地表600米以内已探明储量16亿吨。

  如今,被习水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遵义市中级法院终审裁定,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李应刚,已经进入服刑期。李应刚被捕前系习水县正通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正通公司”)习酒镇大桥验票站站长。如果得不到再审,“李应刚受贿案”算是尘埃落定,那么他的“有罪”代价也使习水县的“官煤生态”正式露出水面。

  “有罪”判决暗藏玄机

  在蜿蜒盘旋进入习水的各条公路上,不时有沉甸甸的煤车经过。只要进出习水境内,这些煤车都会停下来,在验票站验票,然后才能通行。在习水,类似的验票站有八个。

  2010年7月25日,李应刚结束了习酒镇大桥验票站站长的职务,被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的工作人员带走。

  案卷资料载明,李应刚7月30日才被刑事拘留,但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显示,从7月25日开始,检察院就将他铐在“老虎椅”上进行审查。李应刚给辩护律师的一份手书控诉材料显示,在立案前的5天时间里,检察院用了“非常手段”让他招供:不让睡觉、扇耳光、泼茶水、循环“享受”冷暖空调……

  “在7月29日到30日这两天时间里,我已经背折磨得无法忍受,你让我承认杀人都可以,”李应刚告诉他的辩护律师,我的“招供”是逼供出来的。

  李应刚招供自己“受贿”之后,于7月30日被刑事拘留、8月13被执行逮捕。

  2010年11月10日,习水县人民检察院向习水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李应刚在2006年3月至2010年5月担任正通公司双垭子、太平、习酒镇大桥、土城镇沙砖厂验票站站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非法利益,收受杨存春人民币3.4万元、收受杨明初人民币4.1万元。

  在法庭上,李应刚否认《起诉书》中的指控,提出自己被刑拘前夕,检察机关“通过非法手段诱骗和逼取供述,在次期间自己的供述都是不得己作出,自己并未利用职务便利为杨存春和杨明楚谋取利益,也为(应为‘未’判决书错字)收取他们贿赂,因此请求宣告无罪。”

  习水县人民法院认为,检察机关搜集证据的程序合法,且有“证人”杨存春、杨明楚二人的证词与李应刚的供述形成关联性。

  2011年1月27日,习水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李应刚受贿的犯罪事实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李应刚不服判决,再次委托律师上诉到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为:习水县人民检察院的卷宗材料中载明,对李应刚受贿案的立案时间是“2010年7月30日”,但侦查机关在“2010年7月25日”就对李应刚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在此期间收取证据,这种“非法拘禁”所取得证据不能作为定罪的依据,检察机关已经构成严重的徇私枉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0年7月1日出台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李应刚的“有罪供述”应该属于非法取得,不应该成为定罪的依据。

  其次,在审判阶段,习水县人民法院应被告人李应刚及辩护律师的要求,给“证人”杨存春、杨明楚发出了“出庭作证通知”,但这两位“证人”一直没在法庭除出现。两位证人的“证言”对案件有重大影响,不出庭其证词也不能成为定案的依据。

  李应刚上诉请求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做无罪判决,但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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