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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清缴2008年问题乳粉 要求10月之前主动上缴

为彻底消除2008年问题乳粉,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现就问题乳粉清缴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销售、藏匿2008年问题乳粉和2008年9月14日之前生产的未经检验三聚氰胺的乳粉。

二、任何持有上述问题乳粉的单位和个人,应立即上缴给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凡在2010年9月30日前主动上缴的,可免予行政处罚;对逾期不上缴的,将依法给予严厉处罚。

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和所有生产经营者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质监部门投诉举报藏匿、销售、使用上述问题乳粉的行为,对举报经查实的将依法对举报人予以2000元奖励。福州市工商局举报电话12315,福州市质监局举报电话12365,福州市食安办举报电话12312。

特此公告

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2010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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