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赴婚宴饮酒过量死亡 同桌8名客人被判赔偿2万元

6月8日,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宴席上过量饮酒致亡而引起的一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因同桌8名客人未尽到劝告义务和事后注意和告知义务而被法院一审依法判决承担8%的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冬月10日,是新郎刘某大喜之日,刘某的亲朋都到其家中恭贺,原告杨成之子杨俞也参加了筹办典礼,罗于等8名被告与原告之子被安排在同一张桌上吃饭、喝酒,吃完饭后,8名被告各自离去,原告杨成之子因醉酒走路不稳,被刘某搀送回家,次日,杨俞死亡。刘某将杨俞送回家后,未告知杨俞家人其醉酒行为,杨俞家中也无人,其本身有一定过错,经双方协商,刘某赔偿原告60000元。杨俞系农业户口。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死者杨俞作为成年人,明知过量饮酒会伤害身体却不加以控制,应对自己的过量饮酒行为后果负主要责任。但作为同桌吃饭的8名被告不论其是否饮酒、劝酒均不能证明自己在饮酒过程中尽到合理的劝诫,事后尽到注意和告知义务,违背善良风俗,对损害有一定的过错。故法院依法判决罗于等8名被告共同承担8%的责任为宜,即23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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