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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告垃圾场恶臭致病 法院称居民有容忍义务

朝阳区柏林爱乐小区居民赵蕾,2008年夏季患上支气管炎,起诉医疗垃圾焚烧场索赔。日前,朝阳法院一审判决焚烧场附近居民应有容忍义务,焚烧场排放气体符合国家标准,赵女士败诉。

原告 有害气体致其患病

赵蕾诉称,她于2002年入住柏林爱乐小区,北京金州安洁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于2005年12月开始,在距离小区2.5公里外的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焚烧医疗垃圾,朝阳区垃圾无害化处理中心也在高安屯逐年超量填埋垃圾,两被告总在夜间产生大量有毒、恶臭、有害气体。

赵蕾称,自从2005年后,附近居民在夏天只能关闭门窗躲避恶臭。2008年7月,她患上支气管炎。

赵蕾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她的身体健康权和清洁空气权,故起诉要求停止空气污染,并索赔医疗费、精神抚慰金、空气污染赔偿金等共1800余元。给赵蕾看病的医生作证说,臭味达到一定程度且有毒成分含量复杂,会导致支气管炎。

被告 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案件审理时,金州安洁公司称,公司焚烧垃圾的排放气体没有超过相应的标准,赵蕾的病与其无关。朝阳区垃圾处理中心称,中心对大气的影响在国家规定范围内。

二被告提交了相关检测报告,以证明排放达标。

判决 居民应有容忍义务

朝阳法院认为,在医学上,支气管炎的发病原因多样,不能排除是其他原因导致发病。赵蕾应证明此地的确存在环境污染行为。

朝阳法院还认为,高安屯医疗垃圾焚烧场自上世纪80年代即消纳本区生活垃圾,市政府相关部门已对垃圾采取了分流和调整,目前已得到很好的控制,气味趋于减少。赵蕾购买当地房屋,对于垃圾填埋场的存在应当负一定的容忍义务。故而驳回了赵蕾的诉讼请求。

上诉 称是环境污染案件

朝阳法院宣判后,赵蕾上诉至二中院,她认为环境污染案件应由两被告举证“没有污染”。

赵蕾认为,一审判决认为垃圾场周边居民负有“容忍义务”,没有法律依据,居民没有容忍的义务。判决书强调了“有关部门事后采取了相应措施”,从逻辑上说,补救措施的存在正说明污染在先、责任已存。

二中院正在进一步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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