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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水源选择的原则 环境卫生学

  (一)水量充足

  水源水量应能满足城镇或居民点的总用水量,并考虑到近期和远期城镇人口发展情况。选择地面水时,必须考虑水量的变化,为确保供水的可靠性,一般要求95%保证率的枯水流量大于设计总用水量。

  (二)水质良好

  水源水质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要求,只经加氯消毒即饮用者,水样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1000个/L;经净化处理和加氯消毒后供饮用者,总大肠菌群不应超过l0000个/L。1994年修订标准要求:前者为每l00ml水样不应超过200个,后者为每l00ml水样不应超过2000个。

  2.水源水的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经净化处理后,应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3.水源水的毒理学和放射性指标,必须直接符合饮用水水质标准的要求。

  4.水源水中所含有害物质(标准规定有63种),其浓度不应超过所规定的最高容许浓度。

  5.地面水作为水源时,其耗氧量不应超过4mg/L,五日生化需氧量不应超过3mg/L。

  6.高氟区和碘缺乏病区选择含氟和含碘适宜的水源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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